□本報記者李松
  □本報實習生鐘馨張簫
  與同一工程項目的另一投標單位負責人之妻簽訂居間協議,約定由其提供有關招標工程項目的重要信息,並代為開展相關公關服務,促成投標成功。這樣一份協議,是合法居間服務,還是串通投標行為?
  4月9日上午,楊某狀告北京市中恆嘉信商貿有限公司索要居間費用一案,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。法院認定涉案居間合同無效,收繳雙方約定的居間費用。
  這起串標行為發生在天津大都會廚房用品招標過程中。2011年6月6日,意圖承攬這一項目的中恆嘉信公司與楊某簽訂了一份居間協議,約定楊某負責引薦中恆嘉信公司與項目建設單位直接洽談。事成之後,中恆嘉信公司將工程款總價的5%作為居間費用支付給楊某。結果,中恆嘉信公司獲得該工程,但除了最初支付的20萬元外,拒絕再支付剩餘的居間費用。為此,楊某將中恆嘉信公司告上法院。
  法院查明,楊某的丈夫正是該工程另一投標企業的項目總負責人,投標過程中,該投標企業退出競標。
  法院經審理認為,我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,在確定中標人前,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。本案中,雙方簽訂的合同明顯超出了正常居間服務的範疇,違反了我國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,應屬於無效合同,楊某無權要求中恆嘉信公司支付居間費用。不僅如此,法院還將對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製裁,對案件涉及的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收繳。
  本報北京4月9日訊
  (原標題:中間人索居間費不成遭法院製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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